资讯与论著

游戏出版运营的法律监管(上)


就游戏的制作开发环节来说,截至目前为止,我国法律无特殊的资质要求,因此在游戏开发制作阶段并不需要获得特别的资质证照。游戏制作开发的最终目的是通过游戏的出版运营获取收益,针对出版以及运营,我国法律则做出了较多的规定。鉴于此,本文将着重于与游戏的出版与运营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

作者:乾中知识产权组 沈立

一、电子游戏的出版


我国对出版物的出版实施较为严格的管制,出版的主体以及实施出版的行为都需要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由国务院颁行的《出版管理条例》是与出版行为直接相关的位阶最高的法规,所有出版行为都应与《出版管理条例》中的要求相符。虽然《出版管理条例》中没有明确提到游戏的出版,但作为出版物的游戏同样应满足该条例对出版者、出版行为的一般要求。


(一)   一般出版物的出版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所谓“出版”是指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1]只有拥有资质的出版者才能从事出版行为,因此要进行出版物的出版,前提是成为适格的出版者。

 

1、   出版单位的设立

 

只有出版单位,才能进行出版物的出版。根据1993年,新闻出版署颁布的《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报社、期刊社(编辑部)、图书出版社和音像出版社。[2]因此,只有经过审批程序并进行登记注册的主体才能成为出版单位。要设立出版单位,需要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1.1        需要有出版单位的名称和章程;

 

1.2        需要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主办单位是指出版单位的上级领导部门,而主管单位是出版单位创办时的申请者,并且是该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1.3        需要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1.4        需要有三十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1.5        符合要求的专业人员;

 

1.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出版单位时,主办单位应将相关文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并同时提出设立申请。

 

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应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

 

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领取出版许可证。属于企业法人的,持出版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2、   出版物的出版与发行

 

2.1     出版物的出版

 

出版单位进行出版物的出版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载明作者、出版者、印刷者或者复制者、发行者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或者版号,[3]在版编目数据,出版日期、刊期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出版物的规格语言文字都应符合国家相关的要求。

 

因此,出版单位为使得出版物顺利出版,还应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出版物获取相关的书号、刊号或者版号。关于书号获取具体规则将在下文中详细阐述。

 

出版单位编辑完成的出版物应最终交由有资质的印刷单位对出版物进行印刷,印刷完成后进入发行阶段。

 

2.2      出版物的发行

 

出版物的发行主要是指对出版物的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的活动。[4]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的单位,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及《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同样应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对于自身不直接从事出版物发行的网络交易平台,如需为出版发行经营主体提供服务的,需要向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网络交易平台在提供出版发行业务服务前,还应对申请通过该平台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经营主体的身份进行审查,核实其是否具有作为出版物发行单位应当具有之资质。

 

以上是对出版物的出版单位以及出版行为的一般规定,虽然《出版管理条例》未对游戏进行具体规定,但同样作为出版物的游戏,其出版单位以及对其的出版行为也应满足上述基本要求。


(二)   电子游戏的出版

 

基于《出版管理条例》,新闻出版总署(现为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于2007年通过了《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针对电子出版物的出版进行了更为细化的规定。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将电子出版物定义为:以数字代码方式,将有知识性、思想性内容的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固定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电子阅读、显示、播放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包括只读光盘(CD-ROM、DVD-ROM等)、一次写入光盘(CD-R、DVD-R等)、可擦写光盘(CD-RW、DVD-RW等)、软磁盘、硬磁盘、集成电路卡等,以及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5]基于电子游戏的基本特征,电子游戏应该属于电子出版物的一类。因此在满足《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出版单位及出版物出版要求的同时,电子游戏的出版工作还需满足《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中的如下特殊要求:

 

1、   电子出版物的出版的主体

 

要成为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单位,除满足《出版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出版单位需满足的条件外,还需满足如下条件:

 

1.1    有2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1.2    有2人以上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人。

 

在满足上述要求后,经该出版单位的主管单位同意,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自受理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9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登记,领取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6]

 

2、   电子出版物的出版

 

2.1    电子出版物出版的一般规则

 

A.   基本规则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于每年12月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出版计划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电子出版物的出版,还必须使用中国标准书号。中国标准书号应该体现在电子出版物载体的印刷物或者包装的明显位置。如果电子出版物的载体形态、格式不同,即便内容相同,也应当分别使用不同的中国标准书号。[7]

 

B.   中国标准书号的申领

 

ISBN是International Standard Book Number的简称,直译为国际标准书号,而在《音像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管理办法》、《关于音像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实名申领信息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等都直接将ISBN作为中国标准书号的简称使用。因此,除非法律法规中种有明确做出区分的,一般来说ISBN即指中国标准书号。

 

全国所有正式出版的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均应适用中国标准书号作为出版物标识。作为电子出版物的电子游戏的出版同样需要获得相应的ISBN号。

 

依据《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管理司关于音像制品版号、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管理事项的通知》,从2009年起,电子出版物的专用书号的发放按实名申领的办法进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全面负责全国音像电子出版单位书号的申领和核发的管理工作,而具体各地的申领和发放工作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2015年以前,电子出版单位上述的年度出版计划为将会被作为核发之依据,以往年的核发总量为参考,确定具体的分发专用书号的额度。前一年的12月至当年度1月为全年度专用书号核发办理的时间。超出年度选题计划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追加。[8]中央和国家机关在京出版单位的ISBN额度是由该部门直接向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申领,并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核发。地方出版单位的ISBN额度先由省级的新闻出版局汇总、审核,再由该新闻出版总局统一向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申领。地方出版单位需要ISBN号时则直接向省级的新闻出版局申领。

 

2015年后,《关于音像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实名申领信息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废止了《音像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管理办法》,使得 ISBN号的申领工作发生了变化。ISBN号的申领和发放工作虽然仍主要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完成,但申领者可直接通过中国版本图书馆开发建设的音像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实名申领系统进行申领。[9]由此可见,ISBN号的申领较以前变得更加的简便。

 

2.2      境内出版单位出版境外电子出版物

 

若申请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游戏出版物还须提交游戏主要任务和主要场景图片资料、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发行合同国际发行机构批发许可证、游戏文字脚本全文等材料。[10]若一款境外游戏已获审批出版,如需出版升级版本的,需按首次申请境外电子出版物的要求提交材料,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2.3      电子出版物成品进口

 

进口电子出版物成品的,须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审核同意后再由该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新闻出版总署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应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作为电子出版物的电子游戏的出版,也应该符合上述电子出版物出版的要求,同时也应由获得电子出版物出版资质的相关出版单位进行ISBN号的申领。如果是境外主体授权出版的出版物或是进口的出版物还应满足特殊的要求。

 

如果是通过非网络的途径进行电子游戏的出版,符合以上对出版单位及出版行为的要求即可。但信息网络发达的今天,通过网络途径出版游戏已逐渐变成了主流,针对网络出版的行为国家出台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因此,如需通过网络途径进行出版的,除具备上述所有条件外,还应符合《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要求。

 

(三)   电子游戏的网络出版

 

互联网的发展使得游戏的获取方式变得更加多样化,电子游戏往往通过网络途径便可轻松下载。通过网络向游戏使用者提供游戏涉及到游戏的网络出版问题。2016年3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制定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正式生效,对网络出版物的出版行为进行了规范。

 

网络出版就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的行为。所谓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包括图片、动漫、游戏等。换句话说,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游戏的行为,不区分游戏本身的性质,都被视为一种网络出版行为。[11]而只有在取得一定的资质的情况下,才能提供网络出版服务。

 

1、   网络出版的主体

 

提供包括游戏在内的网络出版物出版服务的主体,需要经过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而要获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从事游戏的网络出版,则至少应满足如下条件:

 

1.1      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业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

 

1.2      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

 

1.3      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1.4      有确定的、不与其他出版单位相重复的,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主体的名称及章程;

 

1.5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至少1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1.6      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外,有适应网络出版服务范围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

 

1.7      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内容审校制度;

 

1.8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1.9      对于已经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单位可能根据不同情况被要求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非经营性业务备案材料。对于未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单位,则无需提供上述出证书或材料,但应该做出相应的说明。

 

申请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进行审批。申请者在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应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将向申请者发放《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游戏出版时,可能需要《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也可能需要《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对于出版主体来说,应在出版游戏前明确自己出版行为的具体范围,从而完成不同证照的申领工作。


2、   电子游戏的网络出版

 

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对于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游戏,同样也需要按先提出申请最终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的程序进行。

 

依据《网络游戏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网络游戏的内容审查,这意味着文化部门同样有权会对游戏进行审查。但由于游戏出版前需经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审批,因此若再由文化部审批则存在重复审批的问题。就此问题,《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规定,如果一款游戏已经经过有关部门的前置审批,则文化部门则不再进行重复审查,进而允许其上网运营。综上,游戏需要上网运营的,因其出版前已经过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审批,则不再需要文化部门进行重复审批。[12]

 

笔者认为,电子出版物的出版以及网络出版物的出版存在着不同之处也有交叉之处,对于游戏来说,通过网络途径进行出版并不能改变其仍然是电子出版物的性质。因此就会使得在进行法律适用时,可能出现冲突的情况。冲突产生时一般应遵循高位阶法律优于低位阶的法律,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定,而具体的判定方法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

 

(四)     移动游戏的出版

 

《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将移动游戏定义为“以手机等移动智能终端为运行载体,通过信息网络供公众下载或者在线交互使用的游戏作品。”[13]该定义并没有把单机或是网络游戏做出区分,而是将但凡能够从网络中为公众所下载的游戏都归入到《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的管理范围之内。

 

1、   移动游戏的出版单位

 

游戏出版服务应该由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并在出版业务范围中包含游戏出版的出版服务单位进行。[14]游戏出版单位应负责移动游戏内容的审核、出版申报以及游戏出版物号的申领工作。因此,可以说,要成为适格的移动游戏的出版单位,应满足《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中对出版单位资质的要求。

 

2、   移动游戏的出版

 

《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对不同游戏的出版进行了不同的规定。第一类移动游戏是无情节无故事内容的简单休闲益智类游戏,该类游戏的出版需要由游戏出版服务单位自行审查并按照《出版管理条例》和《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核并填写相关的申请表。出版单位应参照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2016年5月24日发布的《移动游戏内容规范(2016)》[15]进行移动游戏的内容审查。完成上述工作后将相关的申请材料报送省级的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相关部门收到材料后对材料完备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查,若符合要求则报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进行审批。从该流程可以看出,对于游戏内容的具体审查是由出版单位自行完成的,省级主管部门只是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后并将材料报送广电总局。通过这种途径可以加快移动游戏的审核速度。

 

对于除上述种类以外的移动游戏,《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中规定,应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互联网游戏作品和电子游戏出版物申报材料的通知》和《关于启动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程的通知》的要求进行办理。需提交的材料应包括:

 

2.1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核同意文件;

 

2.2      《出版国产移动游戏作品申请表》;

 

2.3      游戏防沉迷系统功能设置说明;

 

2.4      用于内容审查的“管理人员”账号3套(分高、中、低等级)及游戏防沉迷系统测试账号3个;

 

2.5      游戏出版物中文脚本全文及游戏屏蔽词库(电子文档);

 

2.6      客户端游戏需提交客户端光盘3张,网页游戏需提供游戏登陆网址,移动游戏需提交下载网址或安装程序光盘3张或已安装游戏的专用审查设备3部;

 

2.7      包含除2.1以外所有书面材料的电子扫描件或电子文档光盘3张。

 

从审批流程上来看,由于《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并未就此做出特别的规定,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参照网络出版的相关规定进行。游戏出版服务单位在通过上述程序获得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书后,应进行相应的游戏出版物号的申领。[16]而所谓游戏出版物号,即指ISBN号。[17]

 

上述内容对与游戏出版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的梳理,从一般的电子游戏的出版到通过网络途径进行电子游戏出版,再到移动游戏的出版。通过梳理不难发现,这些规则既有交叉也有重合,因此从业者在进行游戏出版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应参照的法律法规,从而才能合规运营并有效避免处罚。


[1] 《出版管理条例》第2条。

[2] 《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第3条。

[3] 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以及《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音像制品出版的,应有相应的音像制品版号,电子出版物应该有相应的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根据《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以及《<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国家标准实施办法》的规定,2010年2月以后开始实施新版的国家标准,新版的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ISRC”,即“版号”)仅在录音节目和音乐录像节目(如演唱会,MV,卡拉OK等)上使用,电影、电视剧等录像节目不再使用ISRC编码,只使用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也称为中国标准书号(ISBN)。因此,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应拥有相应的ISBN号。

[4]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2条。

[5]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2条。

[6]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10条。

[7]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21条。

[8] 《音像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管理办法》第4条。

[9] http://www.capub.cn/shtmsl/index_shtmsl.shtml?id=8。

[10]《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25条。

[11]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法律并没有将网络游戏限定于链接网络后能够在线交互使用的游戏。《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三定”规定>和中央编办有关解释,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第一条对于网络游戏进行了,网络游戏在该通知中被定义为:大型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MMORPG)、网页游戏(Webgame)、休闲游戏、单机游戏的网上下载、具有联网功能的游戏、联网的对战游戏平台、手机网络游戏。

[12] 《中央编办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部分条文的解释》第2条。

[13] 《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第1条。

[14] 同上。

[15] 《移动游戏内容规范(2016)》。

[16] 《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第2条。

[17] 目前,游戏出版物号即ISBN号也被称为版号,可通过“移动网络游戏快捷申报管理系统”进行相关的申报工作,该管理系统网址为:http://m.declare.cgig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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