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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中漫谈:《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解读

作者: 北京乾中律师事务所 解瑞  

引言
2016年2月4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该规定将于3月10日起实施,《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随之废止。《规定》发布后,自媒体、与网络出版相关的中外合资企业或者外资企业未来将何去何从引发了众多担忧和关注。总结起来,担忧和关注的重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但乾中律师认为,这些担忧并不必要。
1. 禁止外资参与网络出版服务
《规定》第十条明确,外资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但这并非新规定,而是对现行制度的重申。早在2005年,《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若干意见》就已明确禁止外商从事书报刊出版、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出版、互联网出版等业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也明确将实体出版和网络出版均列入禁止外资进入的领域。
 
规定还明确,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与境内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企业或境外组织及个人进行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项目合作,应当事前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为外资以项目合作方式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业务提供了可能性。对于希望在中国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外资企业,《规定》反而将可能在外资禁入的铜墙铁壁上打开一个突破口,当然这也还要依赖于《新规》施行后广电总局对审批尺度的把握。
2. 自媒体也要持证上岗,准入门槛提高
数字时代,每个人都是互联网内容的创造者,都可能成为提供“网络出版物”的主体。自媒体也要持证上岗的担忧来自于《规定》第七条,即“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规定》后文规定了从事网络出版的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和其他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单位所需的条件,再结合申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所需材料,可以判断需要“持证上岗”的是提供网络出版服务的单位,而不是用户。而且,《网络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也有类似规定,“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经过批准”,从用语上分析,旧规定的“活动”似乎比新规定的“服务”更能针对个人。所以《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针对的对象应该是网络平台,自媒体们大可不必担心。近日,广电总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已明确表示,纳入许可管理的,主要是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服务单位。




由此可见,上述两项担忧都不过是对旧法的重复,实际上,《规定》的大多数规定都只是对旧法的重复或对实践的总结,最大的变化在于适用范围有所扩大,将不仅包括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的作品,还包括汇集而形成的作品。


从概念上,《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使用了“互联网出版”和“作品”,而《规定》则表述为“网络出版服务”和“网络出版物”。《规定》中“网络出版物”的范围较《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的“作品”有所扩展,既指“选择和编辑加工”的作品,也包括“汇集”方式形成的作品。
 
这一变化将可能对知乎、果壳、豆瓣等的问答类、分享类社区网站造成较大影响。这类网站提供的服务本不属于《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出版,不需要就互联网出版进行审批;作为非经营性网站,也只需要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进行备案即可。《规定》实施后,这类网站将很可能被归为“知识性、思想性”的原创数字化作品,而必须进行网络出版服务许可。
其次,《规定》要求的审批条件相较于《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更为严格,如要求提交网络出版服务可行性分析报告、网络出版服务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于境内、明确将实行年度核验制度等。
 
同时,对于是否适用于移动终端的应用程序(如手机APP)这一备受关注的问题,《规定》仍然未予明确。
当然,《规定》作为广电总局颁布的部门规章,是对《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的更新,未来执行时沿用旧框架还是会有所放松或趋严,还有待于结合实践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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